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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网站建设合同管辖(精选3篇)

网站建设合同管辖 第1篇

《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站建设合同管辖 第2篇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对于网络服务合同中涉及到诉讼案件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处理,对于相关案件的最终判罚和处理情况,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文件来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判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网站建设合同管辖 第3篇

然而,近年来,在涉网络侵权的案件中,尤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拉管辖”问题变得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做法,认可了某些原告“拉管辖”的行为。

在今年召开的网络新技术应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管辖疑难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认为,“拉管辖”行为严重背离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立法目的,造成原、被告双方诉讼利益、对抗机制失衡,案件管辖法院变得不确定,甚至不可预期,严重冲击法律原本确立的诉讼秩序,应当予以严厉制止。

与会代表表示,管辖权异议程序作为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专门程序,其管辖权审查标准应当有别于案件受理程序的管辖权审查标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原告存在“拉管辖”行为的,法院应当审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针对的管辖连接点是否是原告为本次诉讼而临时制造的,并严格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定。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龙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司法实践中,有的原告或其代理人往往为追求诉讼便利,刻意选择于己而言诉讼或代理成本最低,比如具备就近、便于取证、审判经验或水平较高等因素的法院;或因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存在的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促使部分原告及其代理人试图通过选择特定的法院,以期获取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结果;此外,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背景或潜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使得部分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本地法院可能更偏向自己,并想法设法将案件留在或移送本地,以期提高胜诉率等,都可能成为“拉管辖”的原因。

“‘拉管辖’现象造成的司法影响不可不察。”郭子龙律师说,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被告、证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需要长途跋涉参加诉讼,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此外,“拉管辖”的利益权衡背后,极有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破坏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部分原告可能利用“拉管辖”进行恶意诉讼,通过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来操纵诉讼节奏或提高胜诉几率,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郭子龙律师认为,应在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加强对“拉管辖”多发案件管辖权的审查,初步防范原告通过所谓技巧或手段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情况。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可考虑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进一步减少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拉管辖”的可能。

此外,通过增加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加强审判人员的培训等方式,统一全国各地区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效切断当事人对“拉管辖”所获利益的期待。

对于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拉管辖”的行为,应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包括驳回起诉、罚款、赔偿损失等。而对于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违规行为,如故意错误裁定管辖等,则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公正性等。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聪亮律师认为,网络新技术的应用使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侵权行为可能在多个地区同时发生或迅速扩散,放开案件的管辖,可能会提高效率与节约诉讼成本,但仍需要谨慎对待管辖权的放开。

李聪亮律师表示,放开管辖首先需建立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的基础上,以防止滥用管辖权利和恶意诉讼的发生。其次是如何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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